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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峰農(nóng)機:關于控股子公司訴訟的公告
吉峰農(nóng)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控股子公司訴訟的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(nèi)容真實、準確和完整,并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、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。
一、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
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洛陽中院”)傳票及《民事起訴狀》等材料,洛陽中院立案受理原告以買賣合同糾紛對本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、公司董事劉波提起的民事訴訟案。
二、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
(一)受理機構: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
(二)受理地點:河南省洛陽市
(三)訴訟各方當事人
原 告:洛陽長興農(nóng)業(yè)機械有限公司
被告 1:吉林省金峰農(nóng)業(yè)裝備有限公司
被告 2:吉林省吉峰金橋農(nóng)機有限公司
被告 3:吉峰農(nóng)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
被告 4:劉波
(四)訴訟起因、依據(jù)
公司控股子公司吉林省吉峰金橋農(nóng)機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吉林省聚力農(nóng)業(yè)裝備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吉林省金峰農(nóng)業(yè)裝備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金峰公司”) 自 2011 年開始成為原告的區(qū)域?qū)I公司,原告起訴金峰公司應付自 2011 年到 2012 年12 月 20 日期間向原告采購產(chǎn)品的貨款 17,850,591.48 元。
(五)訴訟請求
1、金峰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的貨款人民幣 17,850,591.48 元,并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按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向原告賠償逾期付款損失,吉林省吉峰金橋農(nóng)機有限公司對金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,公司及劉波對金峰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。
2、本案的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用概由各被告共同承擔。
三、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、仲裁事項
截止本公告披露日,公司(包括控股子公司)無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、仲裁事項。
四、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的可能影響
由于本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審理,目前尚無法準確預計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的影響。金峰公司正與原告對往來款項進行核對與確認,同時公司積極應對,并將根據(jù)訴訟進展情況,及時進行披露。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。
五、備查文件
1、洛陽中院傳票。
2、民事起訴狀。
特此公告。
吉峰農(nóng)機連鎖股份有限公司
董 事 會
2015 年 2 月 1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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